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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正到了最吃劲的时候,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供应紧缺的局面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云南省药监局推出防护用医疗器械先产后批的应急措施,开通了抗疫物资保障的绿色通道,有助于快速增加防护用品的产能,能够向医护人员和民众输送更多的弹药。
诚然,生产医疗器械是许可行为,在正常模式下,企业应该先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前置手续,才具备生产销售资格。对于云南省药监部门准许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先产后批的做法,不免会有人质疑这么做在法律上行得通吗?笔者以为,于法可行。
实际上,仔细阅读云南省药监局的通知可知,允许相关防护用品先产后批并不意味着降低监管的条件和标准,并无意味着无原则地放松监管,更不等于不管不批。应急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厂房、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等硬件,并根据产品技术要求,按生产工艺规程试生产样品,送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产品质量应达到对应的国标要求,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应急生产的整个流程须符合法定要求。企业也需准备紧急生产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提交药监部门受理。如此,即便按照严苛标准企业暂不具备取领证的全部要件,也具备了主要要件、核心要件,具备了实质生产、达标生产相关防护用品的能力,具备了大概率取得审批的资质。在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允许这样的企业先产后批是务实之举,也符合审批监管发展的规律。审批只是一种形式,在放管服改革的进程中,大量的前置审批已经变成后置审批、备案,大量的发证式静态监管已经变成事中、事后动态监管。这种改革的宗旨就是引导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从纸质审核监管向实质审核监管转变。显然,允许暂不具备领证条件但具备了达标生产条件的企业先产后批是对放管服改革的一种积极实践。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物资供应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定权力。《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本次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云南省有依法出台应急方案的权力,而云南省药监局的上述通知无疑是应急方案的一部分。在紧急抗疫状态下,有口罩戴,有防护用品用,是当务之急,是一线抗疫人员和民众最迫切的需求。既然一些企业已经具备了生产合格防护用品的能力,那么,先让企业应急生产,先解燃眉之急,完全符合保障应急物资供应的法律要求。
当然,对于先产后批的防护用品,企业、监管部门必须尽到管理责任,把好质量关,从而让应急生产成为安全生产,让每一份应急物资都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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