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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顾山分会接到一起关于房屋贷款的投诉。2021年10月,消费者郑女士在顾山某楼盘看房时,因自己还有贷款,不知银行能否放贷。该楼盘销售人员称可以帮助其向银行申请贷款。郑女士便交了7万元定金,可在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却被告知银行方要等到2022年6月才肯放贷。郑女士当即要求退房,遭对方拒绝。
顾山分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原来,郑女士只是告诉楼盘销售人员自己有贷款,销售人员凭借以往经验判断只要没有征信问题是可以放贷的,便告知消费者可以帮忙申请房贷。可后来银行发现,郑女士还存在小额贷情况,按相关规定要等相关小额贷还清后才能给予贷款。郑女士认为,自己是在房产销售人员的鼓动下,相信可以贷款买房才交的定金,如今贷款批不下来销售人员也有责任,要求退房退定金。
顾山分会工作人员查看了双方签订的相关认购协议,指出消费者已告知有贷款,在相关信息情况不明的情况下,销售人员未作任何调查就保证可以贷款,导致消费者支付定金却未能如愿放贷购房,责任在于销售方。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房产公司同意退房退款,双方和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生活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秉持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诚信守法,表述真实有效,避免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这样才更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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