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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外卖吃出蟑螂索赔1000元 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4-09

  消费者莉莉(化名)吃外卖竟吃出了蟑螂,随后向法院起诉餐饮公司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1000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该案,对莉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

   

  发现外卖食品中混有泡沫塑料和蟑螂

   

  2021年6月28日,莉莉通过某外卖平台在光盘盘餐饮公司(化名)经营的餐饮店铺订购大碗牛丼饭一份。莉莉在食用外卖食品的过程中,发现外卖食品中混有泡沫塑料和蟑螂,于是在平台上要求光盘盘餐饮公司处理。光盘盘餐饮公司回复称“是我们的工作失误”,向莉莉致歉,并通过保险公司和外卖平台赔偿了莉莉226.4元。

   

  莉莉认为光盘盘餐饮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光盘盘餐饮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1000元。庭审中,莉莉明确光盘盘餐饮公司可在扣除保险费用和平台赔偿费用后,赔偿其773.6元。

   

  光盘盘餐饮公司辩称,莉莉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异物是外卖食品中夹带的,怀疑莉莉为了索要赔偿而故意捏造事实,并提交了其店内日常消杀记录等证据。

   

  法院:

   

  餐饮公司有义务确保食品安全且卫生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莉莉向光盘盘餐饮公司购买外卖食品,光盘盘餐饮公司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是安全且卫生的。莉莉主张案涉外卖食品存在泡沫和蟑螂,提交相关照片以及其与光盘盘餐饮公司、某外卖平台的沟通记录等。结合莉莉陈述的事实经过,其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形成证据链,可印证其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而光盘盘餐饮公司怀疑莉莉捏造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莉莉在食用案涉外卖食品时,在外卖食品中发现泡沫和蟑螂。

   

  光盘盘餐饮公司提交的日常消杀证据,仅能证明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了相关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但不能反映案涉外卖食品制作时的客观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光盘盘餐饮公司提供给莉莉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莉莉要求光盘盘餐饮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法官冯立斌表示,本案通过对光盘盘餐饮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混有不洁异物食品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规范网络餐饮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网络餐饮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9-239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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