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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近期开展了调味品比较试验,按照比较试验程序,我会将测试结果通知函按照样品明示的地址寄送样品生产或经销企业。现有以下企业或未明示生产或经销企业名址,通知函按照明示地址无法寄达。请以下企业于2024年6月5日前与我会取得联系,逾期我会将对外发布比较试验结果。
序号 | 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 | 商品企业(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 | 无法送达原因 |
1 | 欣和 | 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 | 按照明示地址无法寄达 |
2 | 千禾 |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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