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质量法制网!!
张某驾驶蒋某(系张某之配偶,投保义务人)名下的车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身亡。经查,案涉车辆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已脱保,现李某近亲属诉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法院,要求张某、蒋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侵权人张某与投保义务人蒋某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关于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法院判决先由侵权人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先行承担部分仍然不能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的,由投保义务人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机动车致人损害首先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侵权行为导致,故驾驶人员首先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而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因自然人赔偿能力受限,可能会导致受害人难以得到实际赔偿,未能使交强险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故在驾驶人员无法充分承担时,投保义务人应承担剩余赔偿责任。所以大家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且平时需关注一下自己购买的保险的保险期间,快到期时尽快续保,以保证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量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量法制网 zlfaz.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