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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因晋江文学城未在网页端(PC端)设置青少年模式对其进行约谈,晋江文学城在公开声明中称,其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因此未能按照浙江省消保委的要求,到异地参加相关的约谈会。同时质疑浙江省消保委有“远洋捕捞”之嫌,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那么,从法律层面看,质疑是否合理?业内专家和消费者如何看待这一问题?《中国消费者》杂志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协会的履职方式,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因此,对照法律要求,各级消费者协会都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约谈有关经营者,督促建议其整改,对于拒不参加约谈的经营者,还可以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揭露批评,以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院院长张严方教授认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义务,浙江省消保委的约谈行为于法有据。而约谈建议、揭露批评是消协履职的重要形式,它不同于行政处罚,没有行政强制力,无法像行政或司法机关那样对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相关经营者积极配合。事实上,浙江省消保委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后,上海、北京等地多家阅读类企业顺利完成网页端(PC端)青少年模式的开发及上线。这说明消协组织的约谈建议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社会监督是消协的法定职责,消费者协会并非监管部门,也没有行政执法权,不存在‘远洋捕捞’的说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坦言。他认为,经营者将产品和服务提供到哪里,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就应该跟进到哪里。对于消费者协会的正常履职行为,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自觉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而不能加以曲解,误导社会公众。
浙江嘉兴的消费者沈先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有知情权,浙江作为一个消费大省,有你平台那么多的用户,消保委约你来了解一下情况,这也很正常。”北京的消费者姚女士则表示,对网络平台加强监督,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很有必要,“现在连我们这样的成年人上网都上瘾,更何况孩子们了,确实该好好管一管。”
消协组织的监督不是行政执法,约谈是消协组织向经营者反馈消费者声音的重要方式,经营者应当正确理解、积极配合,认真对待消费者诉求,努力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强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为创造良好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提升广大消费者消费意愿做出扎实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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