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质量法制网!!
食品包装上无标识保质期,商家却无过错?12月19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宗案例显示,销售属于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并无过错。
消费者吴某近日在某超市购买一款食品,吃完后发现该食品外包装未标注保质期限,他找到商家理论要求商家赔偿,却遭到拒绝。于是,吴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取证得知,吴某购买的食品为酒精度大于10%的饮料酒。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关于保质期有如下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因此,吴某购买的食品属于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并无过错。市场监管部门指出,酒精度高的饮料酒依靠高浓度酒精实现防腐,食醋凭借醋酸来发挥抗菌作用,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和味精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发生变质,因此能够被免除标示保质期。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量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量法制网 zlfaz.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